天信典当行的前身为大连市委托商店-大连市典当行,自1950年起从事旧物鉴定评估、收购寄卖业务,
1991 年至今专事典当业务,是大连市改革开放后首家典当行,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发起者之一。 1995年加入大连天百集团, 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,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。现为中国旧货业协会理事,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,业务上受国家商务部和大连市商业局监管。大连民间称之为“滨城第一当”。
2002年1月,国家经贸委在全国1,000余家典当行中,首次批准允许5家典当行开设分支机构,天信典当行成为其中之一。
一、经营宗旨
天信典当行的经营宗旨是:“调剂余缺,活跃流通,方便群众,服务社会”。遵循自愿抵押、合理评估、安全保密、信誉第一的原则,竭诚为城乡居民、个体工商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。
二、典当范围
珠宝首饰、高档电器、钟照器材、通讯工具、高档裘皮、有价证券、机动车辆、房地产以及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等。
三、典当方法
1、典当手续:个人凭本人身份证,个体工商业者和中小企业凭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、经办人身份证。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证明。
2、典当期限: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,最长为
6 个月。到期不能赎当时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,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。
3、估价及当金: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当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
元。
4、典当费用:典当综合费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,以及银行贷款利息,月费(息)率最高为5%,房地产典当月费(息)率最高为3.5%。当期不足 5
日按 5 日收取费用。
5、当物的保管: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,贵重物品存入银行保险箱。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,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的120%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6、赎当:当物到期届满 5 日后,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,由典当行按有关规定处理。未处理前,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,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7、当票遗失: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8、典当行义务:确保当物的安全及替当户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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