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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典当手续:个人凭本人身份证,个体工商业者和中小企业凭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、经办人身份证。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证明。
2、典当期限: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,最长为 6 个月。到期不能赎当时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,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。
3、估价及当金: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当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 元。
4、典当费用:典当综合费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,以及银行贷款利息,月费(息)率最高为5%,房地产月费(息)率最高为3.5%。当期不足 5 日按 5 日收取费用。
5、当物的保管: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,贵重物品存入银行保险箱。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,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的 120 %行进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6、赎当:当物届满 5 日后,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,由典当行按有关规定处理。未处理前,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,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7、当票遗失: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8、典当行义务:确保当物的安全及替当户保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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